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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庭集体谈判自主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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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27 13:10: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集体谈判的主要问题是各主体能否自由地处理任何劳动事务。 集体谈判对于解决劳资冲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上,由于其第 8 条和下列的。 集体谈判的重要性得到了该国最高法院的认可,并在诉讼中写道: “摘要:劳动法。集体协议。鼓励分配计划。有效性报告员部长罗伯托·巴罗佐)。 尽管其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体谈判在要处理的事项方面并非不受限制,在不可用的规则中找到限制和性质,因此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克减。 劳动法主要以保护工人的原则为基础,旨在平衡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且永远存在的经济、社会和号法律促进了该国的劳动改革,其主要目标之一是雇主和雇员之间通过集体公约或集体劳动协议谈判达成的条件优先于现行法律标准的可能性,根据规定在 CLT 第 611-A 条的各节中。

新的法律变革为集体谈判带来了  电报号码数据  更广泛的宽容,普遍存在损害工人利益的立法谈判,甚至达到最低限度的社会权利,这违反了巴西劳动法的指导原则,例如:巴西批准的几项国际公约中所体现的最优惠标准的普遍性、权利的不可放弃性、部门协商的充分性以及禁止社会倒退的原则。 在我们看来,这种扩大集体谈判的许可超越了法律,并不能确保工会和公司建立规范和灵活的集体工作工具,例如学习配额并将某些职业排除在这些配额的计算基础之外,例如已经发生的情况。此外,例如,在残疾人配额方面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减少了由残疾学徒或工人填补的空缺数量。他们也无法处理工作中的健康、卫生和安全标准,而这些标准是当事人无法自行决定且不可克减的。



例如,就这些项目进行谈判是不适当的,因为它与规范公共秩序问题的联邦宪法和劳工立法相抵触,具有不可实现的性质,无法由法律以下级别的各方进行监管。如果它超越了改善工人的条件,就不会有任何障碍,因为它将符合最有利规范的原则,这是集体谈判的主要基础,即超越法律范围。宪法第 7 条规定的改善工人社会条件的规范。 在这一点上,值得考虑和记住的是,CLT第611-B条列出了不能成为集体谈判主题的事项,这些事项涉及受联邦宪法保障的工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突出了第XXIII项第 XIV 条,规定压制或III 项);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法律保护措施(第二十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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